總裁助理獲賠15萬多元
因工外出,發生車禍;對簿公堂,贏得賠償
本報訊 (記者 周煥 通訊員 殷水泉)公司總裁助理因工外出時,遭遇車禍,落下六級傷殘,公司認為其在使用公司車輛外出前未按規定辦理出車手續,因此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不屬于工傷。總裁助理能拿到工傷賠償嗎?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要求公司賠償總裁助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住院期間的工資福利合計156710元。
2002年3月13日,林某與某公司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書》,被招為員工,工作崗位為總裁助理。次年11月24日,林某乘坐由單位司機駕駛的單位車輛前往廣州一實驗室領取樣品與實驗報告。返回途中,經過博羅縣平安鎮路段時,與一輛貨車相撞,林某受傷。林某住院治療期間,大部分醫療費用由公司支付。2004年3月底,林某和公司經協商約定,公司一次性支付林某治療費用等255000元,并解除雙方的雇傭關系。
林某出院后,對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向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對于工傷賠償問題,因雙方協商未果,林某在2005年6月29日向源城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訴訟期間,經河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林某傷殘等級為六級傷殘。源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裁決要求公司賠償林某888000元。宣判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訴。
日前,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認為,林某受傷的原因和工作有關,屬于工傷;林某因工受傷后前期醫療費用255000元,已由公司支付,林某再次要求公司支付這筆醫療費用屬重復主張權利,對此,法院不予支持;而林某請求公司賠償住院期間的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符合工傷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不屬于重復主張權利。因此,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條理,作出如上終審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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