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源原宣傳部部長黃某文受賄38萬 一審被判五年半
本報訊 記者 梁小鴻 日前,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被告人黃某文犯受賄罪一案。被告人黃某文原是東源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在任期間因受賄他人人民幣38 萬元,被該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 年 6個月,并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 年8 月,時任東源縣新港鎮委書記的古某(另案處理)請黃某文幫忙向省某部門申請教育項目資金。黃某文提出,可由東源新華書店有限公司(簡稱東源新華書店)出資8 萬元扶持新港鎮申請教育項目資金的活動經費。這獲得東源新華書店總經理謝某花同意。在此之前,被告人黃某文因私事曾向廣東新華發行集團東源新華書店有限公司借人民幣20 萬元,黃某文提出歸還12 萬元,另外8 萬元在新華書店幫扶新港鎮府的資金中沖減而不用實際支付。
2013 年,時任東源縣駱湖鎮委書記的陳某請黃某文幫忙,向省有關部門申請教育項目資金,隨后,廣東省財政廳向東源縣政府下撥了一筆教育創強資金200 萬元,其中100 萬元劃撥給駱湖鎮政府,而后,黃某文以要去廣州感謝有關部門的領導為由,從中得到30萬元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文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河源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黃某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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