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河邊玩水3人溺亡 法院判決責任由三方承擔
本報訊 記者 梁小鴻 通訊員 陳碧霞 朱曉寶 2013 年9 月,龍川縣老隆鎮發生一起3 名初中生溺水身亡的事故,事故與河床挖沙有關,3 名孩子的父母為此起訴挖沙公司,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判決挖沙公司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
5人玩水3人溺亡
2013 年9 月20 日中午,4 名未成年女生與青年黃某相約到龍川縣老隆鎮某村河壩玩水,起初5 人在淺水區玩,大約在水中玩了一個小時后,5 人不知不覺已經離江邊10多米,水位也到了肚臍的位置,正當5人繼續往河中心走的時候,意外突然發生。5人往河中央走時,先后都出現一腳踏空的情況,5 人均被湍急的江水沖走。落水后黃某與其中一名女生在水中雙手亂劃往岸邊靠,最終幸運逃生,但剩余3人則不幸溺水身亡。
死者父母向挖沙公司索賠
事發河段位于老隆鎮,案發前這個河段經常有采沙船進行采沙,事故發生后,3 名溺水身亡女生的父母就認為溺亡與河道挖沙有關,于是起訴至法院,要求挖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和青年黃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各索賠71.4萬元。
法院:責任應由三方承擔
經查明,紫金縣某建材貿易有限公司在事發河段采沙,而該公司的采沙船存在越界違規采沙的行為。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3 名女生溺水身亡,其民事責任應由三方承擔,除了孩子的父母和黃某外,在河道越界挖沙的公司同樣存在過錯。
首先,3 名女生的父母作為未成年小孩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即80%的民事責任。其次,黃某作為成年人,應當意識到在東江河道玩水的危險性,卻依舊載帶未成年人到東江河道玩水,存在過錯,應承擔10%的民事責任。再次,紫金縣某建材貿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吳某甲應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該公司越界采沙,其行為本身屬于違法違規行為;在采沙過程中,在其沙場內以及案發河道周邊均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沒有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和提醒注意義務;該公司的違法采沙行為必然導致案發河道的河床降低、河床不平和河水變深,從而增加了危險性。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該公司的過錯程度和因果關系的緊密程度,判決紫金縣某建材貿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吳某甲各賠償原告多項經濟損失7146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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