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平縣人民檢察院構建非法行醫類案法律監督模型 推動“個案”辦理到“積案”清理
“江某3次受到行政處罰,卻依然非法行醫長達12年,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連平縣人民檢察院應用構建的非法行醫類案監督模型,排查出12件“掛案”,推動公安機關清理仍在追訴期內的積案6件,并向相關職能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堵塞監管漏洞,織密人民群眾健康“防護網”。
連平縣人民檢察院通過“數字建模挖潛、精準建議開方、公開監督聚力”的治理模式,推動非法行醫治理從“末端打擊”轉向“源頭防控”,取得良好成效。
數字賦能推動“個案”辦理到“積案”清理
2023年5月,連平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連平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的周某涉嫌非法行醫案中,發現存在立而不偵的情形,隨后通過檢索“兩法銜接”平臺、公安警務綜合系統、檢察業務應用系統,構建非法行醫類案法律監督模型,排查出有12件非法行醫案件存在立而不偵、長期“掛案”情形。
連平縣人民檢察院對連平縣公安局存在的非法行醫類案“積案”“掛案”問題制發了糾正違法類檢察建議,并與連平縣公安局對12件案件逐一分析研判,對其中6件仍在追訴期內的案件督促連平縣公安局依法移送審查起訴。
其中,江某在完全不具備《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三無狀態下,自2011年12月至2023年5月案發,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其間,連平縣衛生健康局雖查處過江某3次,且于第2次行政處罰后將案件移送給連平縣公安局立案,但未及時跟進監督江某是否仍有非法行醫情況,直至2023年5月與連平縣公安局聯合執法時發現江某仍在進行非法診療行為,非法行醫時間跨度長且屢罰不改。
2024年3月,連平縣人民法院以非法行醫罪判處江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另在鄭某涉嫌非法行醫一案中,連平縣人民檢察院發現鄭某為逃避法律追責,多次利用他人行醫資質非法行醫,經與連平縣公安局、連平縣衛生健康局通過“兩法銜接”平臺有效對接,依法追究鄭某刑事責任,阻斷非法行醫人員“改頭換面”再犯風險,封堵“以罰代刑”“罰后復燃”的治理漏洞。
靶向治理開方聚焦“兩大病灶”
“非法行醫不僅嚴重破壞醫療衛生工作管理秩序,侵犯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同時也帶來了不可預知的公共衛生風險。”承辦檢察官表示,找準非法行醫的根源,保障群眾就醫環境和生命健康安全刻不容緩。
連平縣人民檢察院迅速對近10年的18件非法行醫案件重點摸排分析,通過調研、走訪群眾,分析連平地區非法行醫案件監管漏洞和問題癥結在于:醫療資源分配不均衡,難以滿足群眾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藥械銷售方、非法行醫行為人法治觀念淡薄;藥品、醫療器械流通記錄不完整、不真實,導致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行為無法追溯;監督管理部門常態化監督執法打擊力度不夠,未對非法行醫行為人造成威懾;部分群眾醫療、法律意識薄弱,過于信賴口碑、經驗與“街坊鄰居”式的非法行醫分子,給非法行醫現象提供滋生的土壤。
2024年初,連平縣人民檢察院走訪衛健、市場監管部門,鎖定“藥械溯源管理”和“鄉鎮醫療資源配置”兩大核心癥結,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議進一步優化醫療資源配置,提升鄉鎮醫療機構水平,預防和減少非法行醫滋生。
2024年4月18日,連平縣人民檢察院以公開宣告形式向衛健、市場監管部門送達檢察建議,以規范化、公開化程序推動法律監督、社會監督與人民監督的有機融合,強化檢察建議實效。
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連平縣衛生健康局均表示全面接受檢察建議內容,并對照對標檢察建議,主動深入履行好監管職能。
凝聚合力做好檢察建議“后半篇文章”
為做好檢察建議的“后半篇文章”,連平縣人民檢察院持續關注和緊盯檢察建議落實,打好檢察建議“組合拳”,采取多項措施促進整改到位。相關執法部門加強對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管,加大對非法行醫的打擊力度,同時優化醫療資源配置,提升鄉鎮醫療機構水平,杜絕非法行醫滋生,“一堵一疏”雙管齊下凈化醫療市場秩序。
與此同時,在檢察機關的推動下,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連平縣衛生健康局制定“兩員”聯合工作方案、管理制度,通過召開業務培訓會議、建立領導協調機制和統一的投訴舉報工作機構;督促全縣“兩品一械”企業自查自糾,簽訂145份《承諾書》,承諾不向非法行醫單位或個人銷售藥械;制定培訓登記卡制度強化培訓實效,要求執法人員每年培訓不少于60學時;辦理藥械違法類案件7件,核查辦結藥品類投訴舉報4件。
為解決信息不對稱、溝通協調不順暢等問題,2025年1月16日,連平縣人民檢察院與相關職能部門召開非法行醫專項治理座談會,研判整治非法行醫行業亂象措施,打破信息壁壘,實現信息共享,并重點關注利用他人資質非法行醫現象,促進醫療行業治理規范化。
3月28日,連平縣人民檢察院在開展“回頭看”活動中抽查了連平縣衛生健康局投訴舉報登記表,從表上可以看出,2024年5起非法行醫類投訴均已處理完畢,其中2024年11月份馬某因無證非法行醫被處罰2.3萬元,其所在醫療機構被處罰3.5萬元。2025年1月至3月,該局尚未接到相關投訴。
本報記者 謝夢君 通訊員 肖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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