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工傷 共建和諧|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為職業病也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公司結構調整、行業趨勢變化或者個人職業規劃調整等原因出現工作變動是每個人都可能會遇到的問題。然而,有一些勞動者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卻被診斷為職業病,這時他們還能享受原來的工傷保險待遇嗎?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有關規定,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上述被認定為工傷的職業病人員,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在該職工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條例》規定,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相關項目和標準支付待遇。
謝夢君 整理 黃海英 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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