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物業管理官司呈上升趨勢
房屋交付使用,可業主卻遲遲不交物業費,多次催繳無果后,物業一紙訴狀將業主告上法庭。記者昨日從源城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日前已經終審判決,業主被判交納物業管理費1859 元及滯納金。
據介紹,今年截至目前為止,源城區人民法院就接到類似起訴案件95 宗,物業管理官司呈現上升趨勢。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市民,搞好物業與業主之間的關系紐帶,業主委員會是關鍵。如果物業公司的行為的確是損害了業主的利益,造成業主損失的,業主也可在收集相應的證據后到法院起訴,但是采取拒付物業費的方式對抗是不恰當的。
業主不交物業費被訴
幾年前,被告張某在市區某花園購買一商品房。2011 年10 月,張某與該小區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根據有關規定及相關約定,該小區物業管理費的標準為1.8 元/平方米,張某每月需向原告某物業公司繳交管理費169 元,截至今年3月,張某拖欠原告物業管理費 1859 元,逾期付款滯納金250 元,兩項合計2109 元。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多次找到張某溝通后,張某還是堅持不交納,無奈之下,物業公司一紙訴狀將張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與原告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某物業公司與被告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收費標準的約定符合有關收費政策,且與其提供的物業服務質量相適應,原告要求被告按該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張某應在本判決生效后10 日內支付原告某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自2013 年5 月起至2014 年3 月止的物業管理費1859元并支付違約金。
物業管理官司增多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迅速發展,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協調不成告上法庭的事件屢有發生。記者在源城區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截至目前為止,該法院就接到類似起訴案件95 宗,物業管理官司呈現上升趨勢。
“不少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和沖突主要是由物業服務質量引起的。”法官說,作為業主,要對物業服務有理性的期待。業主由于不滿物業服務而拒交物業服務費的糾紛比較常見,而在起訴到法院的案例中,業主敗訴的居多。
法官表示,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由此可見,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是一項法定義務,只要在物業公司提供了基本物業服務的前提下,業主都應該交納服務費用,這也是合同義務。業主不交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只得通過訴訟來追討,有的物業服務企業還通過減少安保、清潔人員等方法降低服務品質。服務一跟不上,不交費的業主就更多了。如果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可以與物業公司友好協商或向有關部門反映。如果物業公司的行為損害了業主的利益,造成業主損失的,業主也可在收集相應的證據后到法院起訴,但是,采取拒付物業費的方式對抗是不恰當的。
本報記者 梁小鴻 通訊員 李振華 賴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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