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工傷 共建和諧|工傷認定過時效? 單位拖延,職工仍可維權
工作中發生事故已超一年,因用人單位拖延導致工傷認定受阻,職工還能依法維權嗎?這是許多職工心中共同的困惑。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這一時效并非絕對,若超期是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的,職工依然有權提出認定申請。
鄭某系某車床加工廠員工。2022年5月10日上午9時40分許,鄭某在操作數控車床時,被車床刀架割傷右手。2022年10月19日,鄭某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經審查,發現鄭某提供的企業登記狀態為“注銷”,故決定不予受理。

2023年3月,鄭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某車床加工廠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訴訟過程中,某車床加工廠于2023年3月6日恢復主體資格,并于2023年4月27日以自己名義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同時提供某車床加工廠經營者的證人證言證明鄭某的受傷經過。2023年6月7日,某車床加工廠撤回工傷申請。故同日鄭某再次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但是,某車床加工廠卻認為,鄭某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已超過法律規定的1年時效,人社局應不予受理。
人社局認定鄭某受傷為工傷。某車床加工廠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二審均駁回其訴訟請求。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據此,職工申請工傷的時效為1年,起算點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
但是,當時效中斷或中止情形出現時,職工申請工傷將不受1年時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七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據此,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職工申請工傷超過1年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本案中,雖然被訴認定工傷決定系由鄭某在受傷1年后申請而作出,但實際上鄭某在受傷后5個月的時間節點已經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因為某車床加工廠注銷導致鄭某主張權利存在障礙。在某車床加工廠于2023年3月6日恢復其主體資格后,某車床加工廠申報工傷又撤回申請,再次構成了“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導致鄭某“耽誤申請時間”的情形。因此,人社局依法受理鄭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關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之規定認定鄭某受傷為工傷,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謝夢君 整理 黃海英 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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